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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钢化玻璃爆裂相关法律问题是嘛

发布时间:2021-07-27 16:27:25 阅读: 来源:蝶阀厂家

浅析钢化玻璃爆裂相关法律问题

近日,有报道称某地一商铺的钢化玻璃门爆裂致人受伤,且伤势较为严重。如果仔细观察,家中的淋浴房,银行、商铺的玻璃门,饭店餐桌上的转盘,写字楼的钢化玻璃顶棚、人行天桥护栏等等,你会发现几乎处处可见钢化玻璃。在百度站搜索与钢化玻璃爆裂相关的,就有6000余篇。当钢化玻璃爆裂致人损害,受害人找到生产者、销售者维权时,生产者、销售者往往以人为因素或钢化玻璃存在一定的自爆率作为理由拒赔。至于自爆率,有的说千分之三,有的说千分之二,还有的说百分之三,众口不一。在发生钢化玻璃爆裂事故后,受害人如何维权,钢化玻璃爆裂后应由谁来承担,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应承担,如应承担,承担什么,对于以上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路。

钢化玻璃发生爆裂仅仅是表面现象,判断由谁来承担之前必须查明造成爆裂的原因。钢化玻璃爆裂原因分为外因和内因。外因可能有多种情形:设计方面的问题,如设计不良造成玻璃受力状况不合理;选材、选型方面的原因,如将北方寒冷地区生产的玻璃用于南方热带、亚热带地区使用,选材、选型难以满足玻璃强度要求;施工方面的问题,如施工技术不过关、安装操作不规范致使局部玻璃的受力超过了承载极限;此外还有外力撞击等方面的原因。内因主要是指由钢化玻璃材料特性造成的破碎,即钢化玻璃的“自爆”。《GB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A.2条第1款对此有解释,“由于玻璃中存在着微小的硫化镍结石,在热处理后一部分结石随着时间会发生晶态变化,体积增大,在玻璃内部引发微裂纹,从而可能导致钢化玻璃自爆。”由此可知,现行的国家标准承认钢化玻璃可能自爆。

在发生钢化玻璃爆裂事故后,作为受害人,一方面应注意保存好证据(如爆裂的相关证据、对所造成损失计算的相关证据等),另一方面设法应查找致害原因。受害人查找致害原因,首先应找外因,一是因为寻找外因较为容易,从事件的来龙去脉和钢化玻璃的设计安装情况中多少能找到一些蛛丝马迹;二是因为找到了外因就找到了主体,且外因致害所引起的索赔在法律上较为明确,较易获得赔偿。如果查明是施工、设计或是外力撞击导致玻璃爆裂,受害人可直接依法向相关的主体索赔。

在排除外部原因的前提下,只能将致害原因归结为内因,即因钢化玻璃自爆而产生损害。此时,生产者、销售者往往以钢化玻璃有一定的自爆率而拒绝赔偿。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侵权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应属无过错,即受害人证明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向生产者索赔,无需证明生产者本身对此损害存在过错。而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换言之,缺陷产品有两类:一类是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另一类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对于前者,如受害人能证明钢化玻璃过了正常使用寿命或者爆裂前已经出现明显裂纹,则可以认定是不合理危险,而后者,则主要是指不合格产品。关于产品是否缺陷,受害人可以申请有关公权力机关予以认定。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权认定产品缺陷,前者是行政认定,后者是司法认定。

《侵权又可以智能的取下试样保存实验数据并然后抓取另外1份要试样的样品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受害人可直接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赔。在有关公权力机关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即受害人举证证明产品缺陷存在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欲不承担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举证证明:(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由此可知,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产品是无过错,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对此存在过同时也是空客、中商飞、中航工业、庞巴迪的合格供应商错,但必须举证证明产品有缺陷。如果经有关机关认定钢化玻璃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则受害人索赔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有关机关认定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但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则因现行国家标准认可钢为此化玻璃在一定情形下可能自爆,生产者、销售者可能以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主张免责,受害人的主张可能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果受害人能证明生产者、销售者发现产品投入流通后存在缺陷却没有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的,按照《侵权法》第46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就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如果受害人能证明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并且造成损失的,则可以按照《侵权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由于专业能力欠缺、法律意识不足、取证困难等多方面原因,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可能出现保存的证据不够充分,所保存证据的证明力有限等问题,更不用说提供生产者、销售者故意的证据,受害人的维权有一定的难度。司法实践中,除法院判决结案外,大量的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鉴于受害人举证困难和举证能力可能不足,建议受害人做出适当的让步,通过调解的方式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解决。

因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未规定钢化玻璃的自爆率,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国家标准,并对钢化玻璃的自爆做出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由于某些个案中为一块玻璃的自爆去求证是否在自爆率容许的范围之内极不经济且成本过高,因此我们建议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对生产的钢化玻璃可能会自爆的厂家强制要求提留一定的资金用于该基金,并对提留的资金设定提留比例和提留期限。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对钢化玻璃自爆造成损害进行赔偿。如此,可在现有科学技术还不能有效解决自爆问题的情况下弥补因自爆而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条文理解与适用》,2010年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黄文政、钱翼炜:《幕墙玻璃爆裂原因分析》说起生产制造,载于《上海建设科技》2004年第4期

【3】孔祥红:《用于采光屋顶的钢化夹层玻璃的爆裂原因分析及抗裂措施》,载于《建筑科学》2010年7月第26卷第7期

【4】徐惠清:《幕墙玻璃安全性分析及预防措施》,载于《建材技术与应用》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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